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河北省呼吸与健康学会,英文名称是Hebei Respiratory and Health Association,缩写:HRHA。
第二条 河北省呼吸与健康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省呼吸与健康科学及其相关的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药理学、公共卫生学、分子生物学、医学工程学等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事业和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组织全省广大呼吸与健康领域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我省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胜利北街372号门诊楼5楼511房间。
第七条 本会会徽为河北省呼吸与健康学会会徽。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呼吸与健康学术交流,讨论本领域专家共识,制定健康与疾病诊治规范,开展诊治与防控技术开发、推广与转化,传播最新医学科技成果,组织学术会议、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建立本会网站,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使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水平。
(四)大力普及医学卫生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加强和发展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医学科技项目和新技术的评价评审工作,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七)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评选和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医学鉴定、继续医学教育、科技成果鉴定、评价和评审以及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做出突出成绩的机构和会员,以及工作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二)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等人文建设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交纳会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高等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等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呼吸与健康有关的工作,具备相应技术职称者。
3.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二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与本会领域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我会审核批准,统一发证,即可成为会员。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发给证书,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和所在分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分会举办的省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获得选派出席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4)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分会的学术资料及其他服务。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2)执行本会和所在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和所在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5)支持本会事业发展,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
1.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省内外学术活动。
(2)获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省内外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2.义务
与会员的义务相同(略)。
第十三条 会员工作调动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团体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届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或成员。
(三)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三)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议年度学术计划、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九)审批新建专科分会和申办医学杂志;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指导地方分会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本人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常务理事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三十五条 本会从医药卫生界有重要影响或卸任会长中推举名誉会长。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其正式名称为“河北省呼吸与健康学会某某分会”或“河北省呼吸与健康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分会和各市呼吸与健康分会民主协商推荐全省会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人选需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专科分会应按期改选,延期换届的需经专科分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并经省呼吸与健康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但最迟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对各市呼吸与健康分会实施业务指导。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精神要求,加强党对学会和科技工作者的领导,在本会设立中共河北省胸科医院学会联合支部,按照专兼结合的办法配备党务工作人员,配合和组织做好本会党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一)以理事会党员为主设立学会联合党支部,设书记和委员共5人(支部副书记根据需要设立1名),按程序报经省科协党委批准并经本学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后,负责开展党建工作。
(二)党支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会秘书处,认真做好日常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
(三)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学会预算,从学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十三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能
在认真执行《党章》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有关规定的同时,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中央、省委、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在学会建设中发挥政治核心、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
(二)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研究部署党群工作,推进党建工作创新,组织开展精神文明、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带领会员党员和科技工作者在创新争先行动中勇于担当,奋发有为,以党建带动学会各项建设不断发展;
(四)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通过组活会、“三会一课”等组织形式,加强会员党员的学习、教育和管理,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建设科技强国、创新河北上来;
(五)支持学会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依章行使职权;
(六)参与和监督执行学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章党纪党规;
(七)组织开展先进文化活动,及时发现、培养、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八)研究其它应由党支部决定的事项。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省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捐赠;
(三)省科协和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必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会2019年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