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障本会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河北省呼吸与健康学会。
第二章 财务管理设置
第三条 财务管理由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具体经办。
第四条 财务部设置专人专门负责财务管理,设置本会财务总账和各类专项资金明细账。设置原始凭证以及各种单据的保管夹,分类整理和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第五条 各种财务收支两条线的登记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准确填写登记来源、时间、金额大小、事由等明细项。所有财务报表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补填、漏填。确需更改的,需经理事会同意,并在更改后签章。
第六条 各种财务收支的登记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据。
第三章 财务收入
第七条 本会财务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上级组织拨款;
(二)会费收入;
(三)赞助收入;
(四)获得奖励;
(五)其他收入。
第八条 取得收入后,经手人须将所得收入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相关人员整理票据,各级相关领导人员签字后,上交财务部。财务部将所得收入计入财务总账;需要设立明细账的专项资金,按规定设立明细账。签收单作为原始凭证保管。
第九条 本会财务收支情况均需及时向理事会汇报,并将相关数据向本会公开。
第十条 财务收入中的现金应在银行设立活期账户保管,实物应根据其性质分类进行妥善保管。
第四章 财务支出
第十一条 本会财务支出实行“量入为出”原则。做到勤俭节约,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本会财务支出途径主要包括:
(一)学会大型活动
(二)专项资金使用
(三)其他获得资金使用批准的活动
(四)会议相关表彰或奖励活动
第十三条 本会预支资金的活动,活动结束后,该活动的负责人必须持预支收据和附有相关发票的财务清单至办公室报账。
第十四条 对于预支资金的申报,根据财务使用清单,实报实销,资金有剩余的,财务部应回收资金,并登记收入,开出收据,资金超出的,经理事会书面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若专项资金有具体财务使用要求,依据该要求执行,若无要求,参照其他资金使用方式执行。
第十六条 若在紧急情况下需使用资金,可以打电话或口头取得理事会同意,办公室确认无误后发放资金,但应在之后立即补办手续。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十七条 资金签批手续。
1.各项支出由会长、分管副会长、秘书长三人签字。
2.日常费用管理。日常费用是指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资料费、业务招待费、相关劳务补贴等。报账时,根据年度预算及原始发票和明细账单,填写支出凭证,办理结算。原则上前账未清、后续经济事项不再办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获得捐赠的固定资产和购置的固定资产,按本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捐赠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本会办理入库、转移、报废和处置手续,换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收支执行情况报告。每年的12月20日为年终结算,本会财务部根据结账日前的年度收支情况做出统计,并以书面形式向分会提供财务收支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每月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审计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以及余额是否匹配;
(二)账户登记是否真实、及时、准确和清晰;
(三)原始单据是否和账户登记相符合,是否有损坏,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有权利和义务考察资金使用效率,并向理事会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不定时对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原则上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条 每年年底,会长需召开理事会会议,财务部作本年度财务报告。
第六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的责任人包括:会长、分管副会长、秘书长、具体财务负责人、各申请资金的负责人等。
第二十六条 若财务报告被质疑,理事会需根据质疑内容,由理事会负责核实、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由于财务相关负责人个人原因造成的错误或损失,需该人承担赔偿责任,由非人为原因造成错误或损失,由理事会商议解决。
第二十八条 财务责任的处理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赔偿追回款项、销账等。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做到钱清、票清、账清、并在秘书长主持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省民政厅正式批准本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本会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