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呼吸与健康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及评审组织

第三章  推荐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标准

第五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六章  授奖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医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河北省呼吸与健康领域(包含但不局限于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药理学、公共卫生学、分子生物学、医学工程学等领域)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呼吸与健康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和成果转化,河北省呼吸与健康学会设立河北省呼吸与健康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制定《河北省呼吸与健康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授奖一次,设立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三条 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贯彻鼓励大众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河北省呼吸与健康学会聘请专家和学者组成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负责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的评审工作;河北省呼吸与健康学会设立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河北省呼吸与健康学会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奖励活动,以及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和编辑、印制汇编、制作光盘等权利。未经河北省呼吸与健康学会授权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开展任何涉及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的宣传活动。

第七条 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的荣誉。获奖项目不得以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的名义作广告。

第八条 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的候选人应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九条 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主要奖励在呼吸与健康领域基础医学研究、临床医学、药理学、公共卫生学、分子生物学、医学工程学等方面,推动科技创新、科技研究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方面做出以下重要贡献的项目完成单位及完成人。

第十条 在呼吸与健康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获得重要发现的项目,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二)得到国内外医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 2 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或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被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一条 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在呼吸与健康相关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等重要技术发明的项目。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上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二条 完成疾病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呼吸与健康相关疾病科学技术工程、课题等项目。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显著:在呼吸与健康相关疾病科学技术研究和预防、诊断、治疗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本学科领域、行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本学科领域、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本学科领域、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 2 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等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呼吸与健康相关疾病或者其相关学科的发展,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显著: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本学科领域、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对促进学科和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十三条 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创立科学理论和学说;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二)是重要呼吸与健康相关疾病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三)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并指导工作;直接参与项目研究并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贡献;在直接参与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或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章 管理及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由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设名誉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兼)和副秘书长。

第十五条 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进行评审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的评审规则;

(二)负责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三)对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研究解决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3 年。

第十七条 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管理与奖励有关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推荐项目的形式审查,以及公示、终审、奖励与发布等组织工作;

(二) 负责组建和遴选评审委员会委员;

(三) 负责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的对外宣传工作;

(四) 为完善评奖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修订相关工作规则;

(五) 负责研究、提出和解决评奖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推荐

第十八条 推荐渠道:

(一)通过河北省呼吸与健康学会会员单位推荐的项目,各会员单位负责汇总后报送至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励办公室;

(二)通过河北省呼吸与健康学会各分会(或专委会)推荐的项目,由各分会(或专委会)负责汇总后报送至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励办公室;

(三)个人会员直接申报的项目,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励办公室。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单位:

(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医药卫生主管部门、军队医药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所属医疗、科研、预防机构等;

(二)高等院校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等。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及个人可根据每年公布的推荐通知要求进行推荐,单位推荐应为法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的推荐资料应真实、有效,并承担可能产生纠纷导致的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推荐项目由各推荐单位负责汇总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  获得和未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奖和相当等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可以推荐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

已获得国家级国家科技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医学进步奖奖励的项目不得再次推荐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当年同时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医学进步奖和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的项目,由国家科学技术、省科学技术、省医学进步奖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为建议授奖项目后,自动终止该项目在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的评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不得推荐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推荐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

第二十六条 未能通过评审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工作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同一成果连续二届参加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评审未予授奖的项目,如再次推荐须隔一届。

第二十七条 推荐时应填写《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推荐书》,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制作电子版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励办公室。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八条 推荐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的项目除符合上述条款所列的条件之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重大研究项目原则上应在全面完成后一次推荐。

(二) 没有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的争议,推荐项目的原始技术资料应由所在单位档案部门归档。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必须要取得主管机关批准。

(四)推荐项目主要科学技术内容的论文必须在国内外学术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由中外学者共同合作完成的论著,中国学者应当为主要研究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的争议。

(五)应用性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实际验证并具备推广条件或已推广应用。

(六)技术标准项目应正式颁布并实施2年以上:

(七)呼吸与健康相关疾病科学技术项目应经过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单位查新检索,并由其出具查新咨询报告书。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

(一)不符合伦理原则的。

(二)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并且争议未解决前的。

(三)原始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对推荐项目的评审专家如有回避要求的,可在推荐时填写回避专家申请表,并提出理由。每个项目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 2人。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标准

第三十一条 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实行初审、终审二审制,评审表决采取书面投票方式。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获奖项目必须获得到会评审委员 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由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则不再提交评审。

(二)初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励办公室按专业提交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

(三)公示:初审结果在河北省呼吸与健康学会网站或有关媒体公示30日。

(四)终审: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对初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或已经解决异议的项目进行终审。

第三十三条 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科学发现、主要学术思想和观点被他人认可的情况,主要论文和专业著作的影响以及推动学科发展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综合性的进展,学术上属国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影响,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十四条 在呼吸与健康相关疾病等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技术发明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新颖性与创造性、技术先进性、成熟完备性与转化应用情况及发展前景和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首创,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十五条 在呼吸与健康相关疾病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创新程度、技术难度及水平、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推广应用程度、已获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或在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或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成果有转化,创造了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意义,或在行业内应用,取得了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十六条 推荐项目负责人和第一完成单位可以在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进入终审前的任何阶段提出退出评审的请求,并按要求分别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和公函。

凡不接受终审结果的项目负责人需隔一届推荐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

第三十七条 河北省呼吸与健康学会副会长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

第三十八条 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同一法人单位的或其他应当回避情况的评审委员,不参加本单位同专业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九条 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和相关工作人员对完成人或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五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四十条 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主要完成人或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初审结果公示之日起 30日内以真实身份书面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四十二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获奖主要完成人和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三条 实质性异议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书面答复。必要时,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四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河北省呼吸与健康学会科技奖励办公室审核。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的不予进入终审。

第四十五条 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励办公室向终审会议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对投诉者给予保护。

第六章

第四十六条 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奖励数目和奖金数额:一等奖不超过1项,奖金每项2万元;二等奖不超过2项,奖金每项 1万元;三等奖不超过3项,奖金每项0.5万元。

第四十七条 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数不超过5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数不超过3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数不超过2个。

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呼吸与健康学会副会长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 解释权为河北省呼吸与健康科技奖励办公室。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2020年7月20日起施行。